学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极端制造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极端制造的群众性学术团体,英文名称为 Extreme Manufacturing Institution of Chinese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始终致力于推动中国极端制造领域的发展,汇集极端制造领域科研、技术与工程力量,构造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为从事极端制造研究的学者提供交流、服务。不断加强与世界各国极端制造领域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极端制造领域技术探讨、培训、咨询等活动,提升我国极端制造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领域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总会)的领导。本会的挂靠单位是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搭建国际、国内极端制造领域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分享前沿动态、展示科研成果、推动产学研用信息共享。

2、开展极端制造科技评估、规划及科技咨询服务。

3、制定领域标准,推进领域规范化进程。

4、组织行业产学研用单位进行中长期发展科技规划论证、联合开展科技攻关,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5、编辑出版科技期刊、论文集、书籍和技术文件,促进领域国际化快速发展,提升中国在该领域的国际地位。

6、开展极端制造领域科普宣传与成果推广。

7、开展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等。

第三章 会员会籍

第五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籍。

第六条 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与本会学术活动有关、承认本会工作条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 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 在极端制造领域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管理人员。

二、个人会员的入会手续

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报总会备案,并由本会颁发总会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

三、个人会员的权利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享有参加本会活动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四、个人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第七条 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与本会学术活动有关、承认本会工作条例,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入会手续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报总会备案,并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

1.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免费或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四、团体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协助开展有关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4. 按期缴纳团体会员费。

五、本会委员所在单位为当然的团体会员。本会各工作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原则上应是本会团体会员。

六、长期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组织机构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织领导设立分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副总干事、高级顾问、顾问;

第九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委员会,由极端制造技术领域有一定声望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1.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

2. 确定本届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4. 推荐本会下届委员会组成人员;

5. 确定本会的组织机构设置;

6. 积极参与总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总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本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极端制造技术的学术、技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名望和影响;

2. 学风正派,办事公正,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

3. 必须是总会高级会员;

4. 所在单位必须是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委员产生办法

1. 首届委员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成员组成;后续委员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在团体会员及本届委员会内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建议名单;

2. 根据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汇总意见,由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总干事确定初步人选;

3. 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推荐名单;

4. 报总会批准聘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任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离任或由组织工作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报总会解聘:

1. 工作繁忙无暇参加本会活动者,或连续3次不参加委员会会议者;

2. 无力承担委员责任者,或委员所在单位逾期一年不缴纳团体会费者。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每二年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实施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下届常务委员的产生办法与委员的产生办法相同。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下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副总干事产生办法:

1.组织工作委员会在本届常务委员内广泛征求意见;

2.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汇总意见,由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总干事确定候选人;

3.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推荐名单;

4.报总会批准聘任。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下届常务副主任委员、总干事产生办法:

1.挂靠单位提名;

2.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推荐人选;

3.报总会批准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高级顾问。高级顾问人员聘任如下:

1. 为促进学科交叉和本领域的持续发展,聘任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为本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2. 高级顾问一般为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和副总干事讨论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以下工作委员会:

1.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各工作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及更改提出建议,协助分会委员成员的确立,办理会员入会手续等工作。

2. 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术活动与国际交流活动。

3. 质量标准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领域标准,推进领域规范化进程。

4. 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负责编辑出版科技期刊、论文集、书籍和技术文件。

5. 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学会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科普宣传与成果推广等工作。

6. 科技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行业产学研用单位进行中长期发展科技规划论证、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开展极端制造科技评估及科技咨询服务等工作。

7.青年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青年活动、协助青年科学家成长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以下技术委员会:

1. 极端制造能场与材料相互作用技术委员会;

2. 极端制造加工技术与理论技术委员会;

3. 极端制造测量与表征技术委员会;

4. 极端性能装备及系统设计及研发技术委员会;

5. 极端物理条件产生装置制造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各工作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及更改由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和副总干事通过,报总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工作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设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由本会委员或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人员担任。各工作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主任由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和副总干事通过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在委员会领导下由干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的资助;

3. 总会及挂靠单位的拨款;

4. 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如有与《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章程》冲突之处,以《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总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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